战俘或称俘虏,与人质的性质不同,是指在战争各方中,敌对方被另外一方活捉,但并未处死的,用以作为战争交换条件的人,则称为人质。根据1949年《日内瓦第三公约》规定,各国不得虐待战俘,但极少国家能做到这样的规定,有时军方必须从战俘口中得到最新的战况,或敌营的下落,因此对战俘施以重刑,甚至为减少粮食的消耗,而杀害战俘;通常只有战场上才会出现战俘一词,在后方抓到的应被称为间谍或特务,要依法律进行处罚。
战俘
zhàn fú
战俘zhàn fú
除了国际法或国际协定所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况,在战争中被交战国一方所俘获或拘留的人员
交换战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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